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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庆祝建党百年,这家机构被罚!首页 > 热点资讯 > 浏览次数: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个别商业主体竟借机“蹭热点”博取关注度,以庆祝建党100周年之名进行商业炒作,破坏市场良序竞争。
 
2021年3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某培训机构的网站页面鲜红夺目,左右悬浮对联“热烈庆祝建党100周年”、内含“联合市委党校,师资团队力量强大”等宣传内容。
经查,该培训机构为彰显实力,扩大业务量,借庆祝建党百年之名大肆渲染其培训业务,虚构了与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合作等宣传内容。律分析
该培训机构为拓展其培训业务、虚构与上海市委党校合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构成对外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面列举10种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类型: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
2、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3、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广告;
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5、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6、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7、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8、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9、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10、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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